保安巡邏與執法機關巡邏有何不同?

2013-10-14 01:47

保安巡邏與執法機關巡邏有何不同?

 

 (李斌傑、穀福生,2010,頁84)中寫道:

執法機關的巡邏是指執法部門為維護社會治安和防範、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而組織專門力量,在街道、社區、公共場所等不特定區域內實施無償性的一切巡視警戒活動。它與保安巡邏的區別是:

(1)執法機關的巡邏是執法機關主動自覺地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一項經常性工作或業務;而保安巡邏則是應僱請單位的請求和合同的約束而進行的一種保安服務經營活動,在一定意義上存在着一定的被動性、為成任務或履行合同義務的傾向性。

(2)執法機關的巡邏是執法機關組織或派員進行的;而保安巡邏是由保安服務公司派員進行的。

(3)執法機關的巡邏,其保護的目標和範圍具有廣泛性,其範圍之廣、涉及面之大是保安巡邏無可比擬的,不管哪個單位或街道,只要是有關違法犯罪的活動和社會治安的問題,都要干涉和管理;而保安巡邏的目的和範圍具有特定性,具體表現在,一是由保安合同特別規定的,二是規定的目標和範圍是特定的,並不是一切事情都管,只是管那些與完成合同義務有關的問題。

 

 

參考文獻:

李斌傑、穀福生,2010:保安勤務規範與專業技能400問,中國檢察出版社,頁84